| 项目名称 |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结婚登记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 办理条件 |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三)当事人一方是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另一方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华侨;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六)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
| 申报材料 |
(一)内地居民: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一张A4纸上)。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二)香港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2、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三)澳门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四)台湾居民:1、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2、台湾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五)出国人员、华侨:1、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材料是外文的,须提供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当事人一寸免冠单人照片各一张;当事人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4张(大2寸,同一底片,彩色、黑白均可)。 |
| 办事流程 |
当事人出示证件、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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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的规定,结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 |
| 受理部门 |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1、8、19、20、801、802、821、905、908、961路车到鼓楼站)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676173 |
| 联系人 |
高凤英 |
| 监督投诉 |
省民政厅纪检监察室:0591-87676233、87676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