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国内公民结婚登记 |
| 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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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 办理条件 |
(一)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三)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六)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
| 申报材料 |
(一)本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两人合影二寸光面近照三张。 |
| 办事流程 |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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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规定,婚姻证书费9元/对。 |
| 受理部门 |
实行集中登记的县(市)区在县(市)区民政局办理;没有集中登记的地区在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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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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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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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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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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