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服务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福建省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附 服务内容与标准: 1、热情接待前来联系工作的部队、地方人员和来访人员,做到来信有回音,来访有答复。部队、退伍军人、军休干部来信咨询,按有关政策规定在15天内给予答复。 2、省安置办依据国务院和本省的安置政策法规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档案集中交接、审查工作。指导各地市及时为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办理接收手续。 3、根据政策规定,经军地双方协商,对具备移交条件手续完备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时予以接收。 4、认真审查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档案,审核退伍义务兵精神病员、特一等伤残军人和退伍义务兵政策性农转非等情况。符合条件者,予以接收或办理有关手续。 5、贯彻执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城镇退伍兵和转业志愿兵按照指令性安置与指导性安置相结合、重点安置与资金补偿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推向市场、双向选择、鼓励自谋职业、保底安置办法。确保他们的第一次就业。每年7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安置任务。指导各地认真开展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鼓励和扶持农村退伍兵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6、加强对军休所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制定军休所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落实。
申报材料
1、城镇退伍义务兵: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2、转业志愿兵:省军安办签发的转业志愿兵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
3、复员干部:省军安办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4、军队离退休干部:省安置办发出的《进住通知书》。
办事流程
1、城镇退伍义务兵: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武部、公安派出所和军安办办理预备役登记、落户和报到接收手续。 2、转业志愿兵:在接到省军安办签发的转业志愿兵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后,在规定时限内到接收安置地安置办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3、复员干部:在接到省军安办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后,携带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到接收地的县、市(区)安置办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4、军队离退休干部:根据国家下达的批次年度接收计划,经军地双方协商,在移交条件成熟的前提下,由省安置办发出《进住通知书》。在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内,安置部门、部队老干办和离退休干部本人“三见面”后,办理交接手续。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民政厅安置办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76201 0591-87676202 0591-87676203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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