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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团成立登记服务程序:社团成文登记分为咨询、受理筹备申请、受理登记申请三个阶段。 (1)咨询阶段:对拟成立的社团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以及成立社团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等事项进行咨询。对来电、来访能够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一时难以答复的,经调查了解或请示上级后15日内予以答复。 (2)受理筹备申请阶段:申请者应提交A、筹备申请书:B、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C、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D、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E、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3)受理登记申请阶段: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发证工作。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程序: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民间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4、民间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充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年检服务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
(2)民间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年检报告书以及财务审计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3)登记管理机关验收后,在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鉴。 6、修改章程核准程序:民间组织的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