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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设区市的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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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省内跨设区市的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报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1、名称、住所;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事流程

  递交申报材料——>核对申报材料——>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办理登记或不予办理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676228

联系人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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