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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收养登记;涉外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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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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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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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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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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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申请人将证件和材料通过所在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福建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收养人在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3个月之内与福建省民政厅预约来闽办理收养登记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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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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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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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250元。《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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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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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1、8、19、20、801、802、821、905、908、961路车到鼓楼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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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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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591-87676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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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贾丽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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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省民政厅纪检监察室:0591-87676233、87676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