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经营加工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蛇、蛙等省控种类许可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4、《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管理规定》(闽林动〔199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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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医药卫生等特殊情况需要。 |
| 申报材料 |
| 1、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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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1份 申报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
| 2、负责人简介(必要时还应提供技术人员简介及相关的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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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申报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
| 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加工的目的、项目介绍、申请人与经营加工有关的历史介绍、申请经营加工的种类和数量、产值及效益分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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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1份 申报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
| 4、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它附加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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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盖章 |
| 5、必要的还应提交有关生产、加工技术资料和项目可行性报告(需要保密部分申请人在提交时应予以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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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申报人填写或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签字或盖章 |
| 6、验资证明和经营加工场所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涉及林地应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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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1份 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
| 7、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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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1份 部门出具或申报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
| 8、经营加工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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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1份 部门出具 盖章 | |
| 办事流程 |
1、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予以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2、审核:经办人员拟定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批复文件,报处室领导审核。必要时需进行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 3、审批:处室领导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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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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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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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林业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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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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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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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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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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