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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加工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蛇、蛙等省控种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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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经营加工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蛇、蛙等省控种类许可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4、《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管理规定》(闽林动〔1999〕86号)。
办理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医药卫生等特殊情况需要。
申报材料
1、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份 申报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2、负责人简介(必要时还应提供技术人员简介及相关的资格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申报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加工的目的、项目介绍、申请人与经营加工有关的历史介绍、申请经营加工的种类和数量、产值及效益分析等)
原件 1份 申报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4、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它附加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盖章
5、必要的还应提交有关生产、加工技术资料和项目可行性报告(需要保密部分申请人在提交时应予以申明)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申报人填写或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签字或盖章
6、验资证明和经营加工场所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涉及林地应申明)
复印件 1份 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盖章
7、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或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部门出具或申报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8、经营加工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原件 1份 部门出具 盖章
办事流程 1、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予以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2、审核:经办人员拟定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批复文件,报处室领导审核。必要时需进行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
3、审批:处室领导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林业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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