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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珍贵树木)
项目名称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珍贵树木)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1、《珍贵树木采伐许可证》
  原件 1份 申报人提供 系统信息比对 采伐后申办须提供
2、海关证明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原件 1份 申报人提供 进口木材或其它情形申办须提供
3、《木材检尺码单》
  《木材检尺码单》
4、《运输证》
  原件 1份 申报人提供 系统信息比对 再次运输时提供
5、《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结案证明》
  原件 1份 申报人提供 系统信息比对 案件查处后申办须提供
6、《申请表》
  原件 1份 申报人填写 签字或盖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决定是否批准:如所提交材料齐全、真实,且符合法定程序,当场做出许可决定;如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证通知书;如对真实性有疑问,将派人现场核实或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1(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林业厅
受理地址 福建省林业厅政务服务中心1号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联系方式 0591-87871670 
联系人 刘玉英 
监督投诉 0591-8780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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