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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项目名称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有关决议、决定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表,从www.cites.gov .cn下载)。
  2、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3、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1)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同名的植物种标本、《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种标本合法来源证明。
  (2)进口非《公约》附录陆生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目的证明。
  4、海关证明文件。再出口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同名物种的标本的,需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5、需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受理部门 国家濒管办福州办事处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7832210
  0591-87856608转8806或8803
  传真:0591-8787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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