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办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许可须知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决定、决议。 |
| 办理条件 |
(一)进口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二)出口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2、来源合法;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4、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人申请报告和进出口申请表(应明确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证明其进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四)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1、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 2、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3、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五)证明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六)其它说明材料。 |
| 办事流程 |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确需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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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国家林业局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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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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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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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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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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