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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许可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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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办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许可须知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决定、决议。

办理条件   (一)进口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二)出口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2、来源合法;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4、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报告和进出口申请表(应明确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证明其进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四)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1、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
  2、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3、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五)证明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六)其它说明材料。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确需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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