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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许可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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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办理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许可须知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办理条件 不得危害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申请人及参与放生活动各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相关放生外来物种的目的说明及实施方案,包括放生种类、放生数量、放生区域、放生时间、组织安排等;
  (四)放生物种在原生地的栖息环境、天敌、食性等生物学特性专题报告;
  (五)证明放生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放生物种的检疫合格证明。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厅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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