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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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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福建省森林条例》
4、国家林业局令第二号《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事项
申报材料
1、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现场查验报告
提供材料(含复印件)1-2份,复印件林业部门须盖核对章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须提供,只限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2、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应提出“占一补一”调整措施
原件 1-2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盖核对章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须提供,
但临时用地不要
3、《使用林地申请表》(含现场查验表、标有项目“四至范围”的林业基本图、地形图)
原件 1-2份 各地林业部门 上报国家局1份、省厅存档一份(以下雷同)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需提供
4、项目批准文件
复印件 1-2份 发改委(局)和建设、规划等部门 盖核对章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需提供
5、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作出的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原件 1-2份 各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需提供,但临时用地不需提供
6、有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原件 1-2份 有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 只限于面积1公顷以上的项目,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需提供,临时占用林地需上报国家林业局需提供
7、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
复印件 1-2份 申请人 盖核对章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需提供
8、安置补助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
提供材料(含复印件)1-2份 复印件林业部门须盖核对章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需提供
9、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
复印件 1-2份 申请人 盖核对章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需提供
10、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原件 1-2份 申请人或地方县级人民政府 有填写林权证的可不要附,上报国家林业局须附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需提供
11、建设单位的法人证明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 盖核对章 只限上报国家局审核项目和材料申请单位与立项批复单位不一致时)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需提供
12、附临时使用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合同
提供材料(含复印件)1-2份 复印件林业部门须盖核对章 临时占用林地需提供
办事流程 1、受理:如所提交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如所提交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如所提交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补正通知书。
2、初审: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会审。
3、会审:对所申报的征占用林地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符合许可条件同意的予以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予同意的办理(闽林政便函[****]*号)不予林业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林业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征占用林地审核使用林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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