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办理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许可须知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办理条件 |
(一)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按年度分种类实行总量控制; (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无数量限制。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代理人及合作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国内中介代理机构具有代理涉外狩猎资格,合作机构具备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资格; (三)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四)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的对象、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权益及活动组织方式; (五)与申请事项相关的代理协议或合作协议。 |
| 办事流程 |
(一)申请人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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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
| 受理部门 |
国家林业局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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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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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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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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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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