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植物检疫条例》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 办理条件 |
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上述条件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
| 申报材料 |
|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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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报人填写 |
| 2、前次引种后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情况说明(属再次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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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报人填写 |
| 3、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属贸易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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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一份) |
| 4、《企业营业执照》(首次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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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一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5、提供引种地有关疫情资料及拟种植地的防范措施等材料(首次引种的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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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申报人填写 | |
| 办事流程 |
1、申报初审: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送我站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转报:我站审核,确认后审批(不属本级森防部门审批权限的,转报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防治处审批) |
| 数量限制 |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办理期限 |
(一)在省级审批数量权限内的,审批期限为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二)超出省级审批数量权限的,7日内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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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林业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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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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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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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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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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