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办理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申报须知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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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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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森林经营单位要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林地请示件;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林地权属凭证复印件或证明; 5.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6.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有县林业局提出的“占一补一”调整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新的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
|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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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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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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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不齐全,但符合用地规定的项目,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并限期补齐后重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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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齐全,但不符合用地规定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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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用地规定的项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派员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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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将申报材料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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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态公益林的,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调整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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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拟文逐级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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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齐全,但不符合用地规定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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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集体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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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用地规定的项目,拟文送厅领导审签后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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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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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单位送审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并限期补齐。 2.送审材料齐全的,应派出不少于两名林地管理人员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会同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对拟用林地范围进行现场查验。 3.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用地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拟文逐级上报。对不符合用地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拟文批复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用地单位或下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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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一)省属国有林场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自然保护区向其所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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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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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856608-8801、8802、8639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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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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