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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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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办理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须知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原林业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4.《福建省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评审程序暂行规定》。

办理条件

  (一)森林公园的设立:
  1.申请人资格条件: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国家级森林公园要求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省级森林公园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2)拟建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省级森林公园分值30分以上;
  (3)符合国家及福建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4)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5)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森林公园的撤销:
  1.申请人资格条件:经正式批准设立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2.条件:
  (1)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2)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

  (三)森林公园的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
  1.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申报材料

  (一)森林公园的设立: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
  (3)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A4纸双面印制;同时报送一份电子文档),要求由具备林业、园林、景观、旅游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写;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参照国家林业局要求的《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编写。
  (4)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一式1份),照片规格统一为25cmX29cm相册,照片大小为10寸、光面纸冲印。内容应涵盖各种类型的森林风景资源,数量不少于30张,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每张照片均应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光盘内容须反映公园区内生物、水文、地文、天象、人文五大景观内容及周围旅游环境资源特色,长度10—12分钟;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光盘时长不超过8分钟;
  (5)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一式2份);
  (6)所在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7)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还须附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
  (二)森林公园的撤销: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一式2份,原件);
  (3)所在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4)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撤销需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森林公园的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一式2份,原件);
  (3)合并的,提交合并后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拟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一式2份);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交拟减少面积的位置图;
  (4)所在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5)涉及到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需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办事流程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
  1.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3.设立和改变经营范围需要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由国家林业局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4.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二)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
  1.申请人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根据具体情况,由省林业厅组织2名专家实地考察并完成考察情况报告;
  3.根据考察情况组织省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并由2/3以上委员实名投票表决;
  3.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赞成票超过2/3以上的,由省林业厅作出批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复并说明理由。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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