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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公园的设立: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 (3)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A4纸双面印制;同时报送一份电子文档),要求由具备林业、园林、景观、旅游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写;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参照国家林业局要求的《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编写。 (4)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一式1份),照片规格统一为25cmX29cm相册,照片大小为10寸、光面纸冲印。内容应涵盖各种类型的森林风景资源,数量不少于30张,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每张照片均应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光盘内容须反映公园区内生物、水文、地文、天象、人文五大景观内容及周围旅游环境资源特色,长度10—12分钟;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光盘时长不超过8分钟; (5)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一式2份); (6)所在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7)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还须附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 (二)森林公园的撤销: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一式2份,原件); (3)所在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4)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撤销需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森林公园的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一式2份,原件); (3)合并的,提交合并后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拟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一式2份);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交拟减少面积的位置图; (4)所在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5)涉及到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需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