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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在沿海防护林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许可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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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办理在沿海防护林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许可须知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2.《福建省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章程》;
  3.《福建省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

办理条件   1.具备游览条件;
  2.申请者应当与防护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林相及周围环境的保护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内容。
  适合建立森林公园的,参见《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核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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