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办理在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许可须知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三)《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已完成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经批准。 |
| 申报材料 |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旅游的申请文件;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 (三)生态旅游规划专家评审意见; (四)开展生态旅游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 (五)省级或设区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
| 办事流程 |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或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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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国家林业局; 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福建省林业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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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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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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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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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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