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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在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许可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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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办理在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许可须知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三)《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已完成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经批准。
申报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旅游的申请文件;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
  (三)生态旅游规划专家评审意见;
  (四)开展生态旅游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
  (五)省级或设区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办事流程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或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国家林业局;
  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福建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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