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许可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4、《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5、《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96号) |
| 办理条件 |
1、野生动物资源现状清楚,种群数量稳定,可适当利用; 2、自然和社区条件等适宜开展猎捕活动; 3、具备专职管理人员,能承担野生动物猎捕向导,资源调查、巡护、监测等任务; 4、具备相应猎捕工具保存条件; 5、具备相应的专门服务设施,安全保障条件。 |
| 申报材料 |
| 1、涉外合作协议、方案 |
| 2、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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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1份 申报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
| 3、固定狩猎场所的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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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申报人填写或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签字或盖章 |
| 4、固定狩猎场所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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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1份 部门出具 盖章 |
| 5、拟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资源经营管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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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申报人填写 盖章 |
| 6、猎捕活动的组织方案(包括猎捕种类、年度猎捕数量、猎捕时间、猎捕地点、猎捕工具和方法、猎人的组织和猎捕活动的监督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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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申报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
| 7、猎枪弹具保存、猎捕活动安全保障设施和管理制度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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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申报人填写 签字或盖章 |
| 8、固定狩猎场所及周边区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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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申报人填写或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签字或盖章 | |
| 办事流程 |
1、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予以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2、审核:经办人员拟定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批复文件,报处室领导审核。必要时需进行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 3、审批:处室领导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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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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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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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林业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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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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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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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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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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