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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审批
项目名称 旅行社设立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条件 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申报材料    1、《旅行社设立技术报告书》;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可上网下载打印或到各设区市无偿领取申报所需的《申报旅 行社技术报告书》;
   (二)申请人按照《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旅行社设立技术 报告书》,技术报告书应填写以下内容: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 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三)具备申办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 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 书》上拟设地的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书和拟设地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书上加盖单位印 章后,由申请人直接向我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拟设地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四)省旅游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旅游局发放。新批准设立的旅行社,申请人应当自取 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 20万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或着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 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并报备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旅游局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 36 号人才大厦 9 楼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9 路 ( 动物园 ) 、 9 路、 11 路、 27 路、 72 路、 78 路 ( 原 968 路 ) 、 106 路 ( 原 702 路 ) 、 118 路 ( 原 818 路)公交车至八方大厦站下车)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672736
联系人 王家淦
监督投诉  0591—87672759
· 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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