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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国内旅行社应当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之日前的三个月内,到颁证机关(省旅游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需要将载明项目内容变更,应当在发生变更等情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将损坏《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交省旅游局申请换发。 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启事,并提供报纸原件向省旅游局申请换发。 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逾期3个月不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作废。 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各设区市旅游局须先审验相关材料,并在《福建省国际、国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内签章。 旅行社可以将相关材料邮寄或面交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申请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国际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工作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新证的,由旅行社直接向国家旅游局申请办理并向省旅游局报备。 (二)国际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由省旅游审验,审验合格的在《福建省国际、国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上加盖省旅游局公章,并向国家旅游局报审。 (三)国际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投资人或所有制形式变更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主管部门或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