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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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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 120
·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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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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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认定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确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办理条件 |
骨干粮店 1.市区市所在地骨干粮店(含连锁超市)营业面积不少于80M2,其余地方骨干粮店(含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M2; 2.粮店主营成品粮油及其制品,连锁超市经营基本品类较为齐全的成品粮油及其制品; 3.商品质量保证,杜绝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粮店。商品计量准确,价格公道合理,诚信经营,服务承诺落实; 4.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 5.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1.大米日加工能力不少于50吨,仓容量不低于1000吨。近两年连续开工生产,产品有一定销路;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较好的加工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设施,企业信誉度高; 3.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超标使用添加剂,杜绝变质、有毒、有害的大米出厂; 4.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加工任务。 |
| 申报材料 |
《骨干粮店申报表》、《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申报表》 |
| 办事流程 |
各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数量,对本辖区内参加 申报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企业,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核实筛选后确认。经确认的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由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确认意见,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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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审批时限、告知制度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鼓屏路60号803室(801、821、971、8、18、19等至鼓楼下车)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552182 |
| 联系人 |
陈珠 |
| 监督投诉 |
省粮食局监察室0591-875565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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