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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技工学校审批
项目名称 民办技工学校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校园面积30亩以上,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含教室、宿舍、实习场所、生活设施等)、生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其中生均教室和宿舍面积均应达2平方米以上),体育运动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图书阅览室和食堂餐厅等生活设施基本配套。
  3、固定资产达100万元以上(其中教学设备资产应不少于60万元)、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的有效文件。(附验资报告)
申报材料
1、办学场地所有权证明文件,含校舍合格验收及公安消防安全审查通过的相关材料(租赁的附五年以上租赁合同)
  原件、复印件 1份 签字、盖章
2、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财务管理等)
  原件 1份 签字、盖章
3、申办报告
  原件 1份 签字、盖章
4、学校章程
  原件(电子文档、扫描件) 1份 签字、盖章
5、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 1份 签字、盖章
6、现有办学设施、设备(含生活设施)清单
  原件、复印件 1份 签字、盖章
7、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来源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原件、复印件 1份 申报代表从第三方机构获得 签字、盖章
8、拟任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学校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1份 签字、盖章
9、拟设专业
  原件 1份
10、各专业教师花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1份 签字、盖章
11、学校设立的可行性报告和近三年的发展规划
  原件 1份 签字、盖章
办事流程   1、申报材料预审:收到申报材料10天内予以预审,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2、正式受理与现场评估:所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正式受理,并在70天内组织专家组现场评估。
  3、办理批复手续:专家组现场评估合格,20天内拟文批复,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若评估不合格,20天内拟文告知。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东路4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楼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537006  
联系人 童怡、林洪玮 
监督投诉 0591-8753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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