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参加省级统筹企业计划内破产参保人员提前退休资格确认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036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 |
| 办理条件 |
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计划的企业职工或经省政府批准参照试点城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提前5年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
| 申报材料 |
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需提供本人档案中的《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时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单位公示证明 3、参保人员本人档案材料 4、列入国家破产计划文件(即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企业破产的通知)或省政府有关文件 5、行业单位:行业单位报告(附花名册),复印件需加盖行业单位核对章 6、法院公布的企业破产公告书 7、个人申请书 8、八个设区市: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附花名册),复印件需加盖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对章 9、八个设区市: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 10、行业单位:福建省退休人员申报表 |
| 办事流程 |
行业单位:个人向单位申请、单位公示、行业单位申报,省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省厅养老保险处审核,厅领导审批 八个设区市:个人申请、单位公示、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经办处室审核,厅领导审批,审批表加盖省劳动保障厅公章后退回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
| 数量限制 |
不限 |
| 办理期限 |
2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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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楼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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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37006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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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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