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资格确认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036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闽劳社 [2002] 函210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病残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函[2007]318号) |
| 办理条件 |
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包括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与新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新单位参保的人员) |
| 申报材料 |
1、个人申请书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需提供本人档案中的《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时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单位公示证明 4、行业单位:行业单位报告(附花名册)、复印件需加盖行业单位核对章 5、八个设区市: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 6、事故致残的要附“非因工”证明 7、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8、行业单位:福建省退休人员申报表 9、八个设区市: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报告(附花名册)、复印件需加盖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或省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章 10、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
| 办事流程 |
行业单位:个人向单位申请、单位公示、行业单位申报,省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省厅养老保险处审核,厅领导审批; 八个设区市:个人向单位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单位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示、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由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
| 数量限制 |
不限 |
| 办理期限 |
2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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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楼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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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37006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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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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