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中央属行业统筹企业、在省机关保参保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资格确认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036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在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和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参保职工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72号) |
| 办理条件 |
符合国家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
| 申报材料 |
1、个人申请书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需提供本人档案中的《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时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单位公示证明 4、参保人员本人档案材料 5、从事特殊工种证明材料 6、八个设区市: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 7、行业单位:福建省退休人员申报表 8、八个设区市: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报告(附花名册)、复印件需加盖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章 9、行业单位:行业单位报告(附花名册)、复印件需加盖省行业单位核对章 |
| 办事流程 |
行业单位:个人向单位申请、单位公示、行业单位申报,省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省厅养老保险处审核,厅领导审批; 八个设区市:个人申请、单位公示、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经办处室审核,厅领导审批,审批表加盖省劳动保障厅公章后退回省社保经办机构 |
| 数量限制 |
不限 |
| 办理期限 |
2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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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楼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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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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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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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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