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 2、《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劳办〔1999〕74号)
3、《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 |
| 办理条件 |
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零售药店。
2、营业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
| 申报材料 |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原件(二份)申报人领取填写盖章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复印件各一份无 3、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一份盖章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复印件一份盖章 5、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复印件一份 |
| 办事流程 |
1、申报:药店提交申请文件。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3、现场检查。 4、处领导审核。 5、厅领导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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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备注:25天(每年集中审批一次,9月和10月受理申报,11月集中现场检查和审批)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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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鼓东路4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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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22301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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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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