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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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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
  2、《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劳办〔1999〕73号)
办理条件

  1、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申报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原件(二份)申请人领取盖章
  2、执业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一份)无
  3、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一份盖章
  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原件(一份)申请人填写盖章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一份)盖章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复印件(一份)
办事流程   1、申报:提交申请文件。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3、现场检查。
  4、处领导审核。
  5、厅领导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备注:25天(每年集中审批一次,9月和10月受理申报,11月集中现场检查和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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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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