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企业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一定的比例,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