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网上办事 > 部门 > 省劳动保障厅
对已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主辅分离富余职工为主的企业资格认定
办事指南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在线咨询
项目名称 对已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主辅分离富余职工为主的企业资格认定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企业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一定的比例,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

办理条件   1、向省劳动就业中心提供申请认定的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需注明《再就业优惠证》编号;
  6、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劳动就业中心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