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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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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办理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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