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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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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设区市重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的补助。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办理条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设区市重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的补助。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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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福建省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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