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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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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审定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
  二、福建省劳动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1999]72号);
  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
  四、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518号);
  五、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245号)〉》

办理条件   一、临床确定:省本级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专科副主任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做出诊断,按要求填写《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医院医保办审核签章,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二、审核确定:审核确定工作由省医保中心待遇审核科负责。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确定的申请表;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诊断的依据材料(如相关病种病历、组织学或细胞学和影像学诊断证明书);患者本人医保卡或身份证。
申报材料
1、近三个月以上就医相关病历记录
原件 1份 医院 无
2、组织学或细胞学和影像学诊断证明书
原件 1份 医院
3、社会保障卡、医保病历本
原件 1份 申请人个人出具
4、《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
原件 2份 医院
5、生化检验报告单
原件 1份 医院
办事流程 1、临床受理。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专科副主任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师做出诊断,按要求填写《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医院医保办审核签章,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2、审核受理:审核受理工作由省医保中心待遇审核科负责。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材料俱全予以受理。
3、审核确认。经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材料俱全,其临床诊断明确,符合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予以确定,4、4、盖福建省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核章。
5、录入医保信息档案。
6、对诊断有疑义,交医疗专家组讨论确认。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劳动保障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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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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