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令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 办理条件 |
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 |
| 申报材料 |
1、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申请书 纸质 5份 2、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目标及模式、课程设置等有关教学的基本文件 纸质 5份 3、外方合作者有效的办学资格和资信证明 纸质 5份 4、中外方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 纸质 5份 5、申请举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应当报送机构章程 纸质 5份 |
| 办事流程 |
1、申报初审:学校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厅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转报:我厅审核,确认材料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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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8(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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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教育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屏路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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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821532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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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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