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网上办事>>部门>>省教育厅
 
 
 
省级网上审批受理发布平台
办理情况查询

教 育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医疗卫生
住 房   交 通
公用事业   应急管理
证件办理   三农服务
企业开办   资质认定
会展服务      
设区市办事服务
福州市 厦门市 漳州市
泉州市 莆田市 三明市
南平市 龙岩市 宁德市
常用电话 更多 >>
·匪警 110
·火警 119
·急救中心 120
·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122
·水上求救专用电话 12395
·税务局通用电话 12366
·环保局监督电话 12369
·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12315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批
项目名称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
  3、《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闽学位[2005]29号)
  4、《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5、《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

办理条件   1、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凡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专业设置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当年,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可于每年3月上旬,将学校申请文件、《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简况表》、《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和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权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学位办公室。省学位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于5月底批复。
  2、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审批。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办学思想端正,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学科、专业设置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列为学士学位学科、专业。
申报材料   1、学位授予单位书面申请
  原件、电子 1份 申报学校出具 盖章
  2、《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
  原件、电子 8份 申报学校出具 盖章
  3、《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汇总表》
  原件、电子 8份 申报学校出具 盖章
  4、教学计划以及本科学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原件、电子 8份 申报学校出具 盖章
办事流程    1、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2、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3、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考察
  4、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
  5、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并提交书面批文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省教育厅1楼 政务受理中心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87091315
联系人 刘会勇 
监督投诉  87822232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