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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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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警 110
·火警 119
·急救中心 120
·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122
·水上求救专用电话 12395
·税务局通用电话 12366
·环保局监督电话 12369
·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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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增列硕士点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 3、《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05]14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
| 办理条件 |
1、 学术队伍。至少有本单位4名以上具备指导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教授、副教授,应有科研工作经验,近5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绩,有较高水平的专著或论文,或有较重要的工程技术成果,获得较高等级的奖励。现正从事科研工作或重要的工程技术工作。 2、 科学研究。有一定的科研基础,有2个以上相对稳定、特色明显的研究方向;科研工作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学科发展,近5年来科研成绩突出,有一定数量的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论文,或取得一定数量的技术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目前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省部的重要项目或其他重要学术和应用价值,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3、 教学与人才培养。本单位在相应学科领域有培养本科生的成功经验,能够为硕士研究生开出较高水平的各类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合理。教授或指导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应主要由副教授以上人员(或相当专业技术服务者)担任。 4、 工作条件。能提供研究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所必备的试验设备和图书资料,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有相应的培养研究生实践能力的条件和基础。 管理工作。研究生考核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
| 申报材料 |
1、《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 原件 1份 申报学校出具 需要盖章 2、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申报的还要附有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双方的合作情况简介,双方签订的共建学位授权点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 复印件 5份 申报学校出具 需要盖章 |
| 办事流程 |
1、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2、省学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3、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 4、召开省学位委员会会议 5、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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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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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教育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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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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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846780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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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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