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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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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警 110
·火警 119
·急救中心 120
·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122
·水上求救专用电话 12395
·税务局通用电话 12366
·环保局监督电话 12369
·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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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确认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 办理条件 |
各高校在校生 |
| 申报材料 |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原件 5份 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学并加盖印章 2、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 复印件 1份 申请者由转出学校获得 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学生在校成绩单 原件 1份 申请者由转出学校获得 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转学生在校表现鉴定书 原件 1份 申请者由转出学校获得 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5、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书 原件 1份 。该诊断书应为转出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 |
| 办事流程 |
一、省内转学 1、申报:申请转学者向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编号:003591133N01000_01],随带相关材料,分别报送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批,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厅高校学生处确认。 2、受理:学校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我厅受理并签发反馈材料;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我厅通知学校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3、核准:经我厅高校学生处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 (一)、外省高校拟转入本省高校 1、申报:申请转学者向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编号:003591133N01000_01],分别报送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批,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经转出学校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后,出具同意转学函。 2、受理:学校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我厅受理并签发反馈材料;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我厅通知学校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3、核准:经我厅高校学生处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转学手续。 (二)、本省高校拟转入外省高校 1、申报:申请转学者向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编号:003591133N01000_01],分别报送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批,然后将两校审批的有关材料报送我厅审核。 2、受理:学校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我厅受理并签发反馈材料;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我厅通知学校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3、核准:经我厅高校学生处审核确认后出具同意转学函,将转学确认函及转学相关材料转至申请转学者拟转入学校的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三、我厅受理省内、外转学时间均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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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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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教育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省教育厅1楼 政务受理中心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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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091306 87844868 |
| 联系人 |
张敏 |
| 监督投诉 |
878222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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