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省教育厅科技成果鉴定 |
| 项目类别 |
其他 |
|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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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软科学研究成果;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6)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要求; (7)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 (8)技术资料不全。 |
| 申报材料 |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 3、测试报告; 4、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5、省级科技信息部门出具的检索材料与查新报告; 6、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7、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8、质量标准; 9、涉及环境保护需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10、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完整名单; 11、鉴定申请表、鉴定大纲、鉴定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 |
| 办事流程 |
1、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申报(不受理学校教师直接申报的项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鉴定项目是否已完成计划任务或达到合同要求的技术指标,并在鉴定申请表完成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是否已完成科研任务的意见后加盖公章; 2、教育厅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鉴定要求的项目即填报科技成果鉴定建议目录表,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科技厅; 3、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科技处按省科技厅的批复要求组织专家进行予以鉴定即授予科技成果鉴字号。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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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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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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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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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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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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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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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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