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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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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
  3、《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闽学位[2005]29号)
  4、《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5、《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

办理条件   1、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凡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专业设置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当年,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可于每年3月上旬,将学校申请文件、《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简况表》、《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和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权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学位办公室。省学位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于5月底批复。
  2、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审批。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办学思想端正,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学科、专业设置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列为学士学位学科、专业。
申报材料   1、学校书面申请
  2、《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简况表》
  3、《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
  4、各项管理考核制度等
办事流程    1、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2、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3、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考察
  4、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
  5、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并提交书面批文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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