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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项目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核或审批(非学历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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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项目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核或审批(非学历教育机构)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37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申报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含MDB电子文档)
  2、合作协议(中英文对照)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损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7、颁发学历证书样本
  8、正式设立申请书
  9、筹备设立批准书
  10、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1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13、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4、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需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办事流程   1、申报初审:学校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厅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转报:我厅审核,确认材料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屏路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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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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