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项目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核或审批(非学历教育机构)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37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办理条件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
| 申报材料 |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含MDB电子文档) 2、合作协议(中英文对照)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损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7、颁发学历证书样本 8、正式设立申请书 9、筹备设立批准书 10、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1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13、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4、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需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
| 办事流程 |
1、申报初审:学校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厅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转报:我厅审核,确认材料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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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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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教育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屏路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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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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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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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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