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省属高等院校设置非自主设置专业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292号); 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 |
| 办理条件 |
1、学校发展规划、人才需求论证报告、专业建设规划、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符合要求; 2、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 3、设置本科专业至少有3名具有副教授以上的专任教师作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高职专业至少有2名具有副教授以上及2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双师型”专任教师; 4、专业主要课程都必须配备具有中级职务或硕士学位的助教以上的专任教师,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须占1/3以上; 5、开办经费理、工、农、医专业应有20万元以上,文、经、法、管专业应有10万元以上。第二章第六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6、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
| 申报材料 |
1、高校拟增设/调整专业的正式申请文件及经本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上报省教育厅的专业设置/调整材料。 2、学校近三年发展规划。 3、拟增设/调整专业人才需求论证报告。 4、拟增设/调整专业建设规划、教学计划。 5、拟增设/调整专业的师资队伍配备情况材料。 6、拟增设/调整专业的实验室、实训场所有关情况。 7、拟增设/调整专业的开办经费。 |
| 办事流程 |
学校提出申请→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察→省教育厅审查→省教育厅批准并提交书面批文。 |
| 数量限制 |
本科学校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不超过5个;专科学校年度增设专科专业数不超过6个。 |
| 办理期限 |
由院校于每年9月上旬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报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于每年11月份署名通知申请院校。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教育厅高教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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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电 话:0591-87091223 传 真:0591-87846780 邮 编: 350003 |
| 联系人 |
唐鲁榕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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