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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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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政[2000]文285号)

办理条件   1.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符合本省高等教育发展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4.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需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2/3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已进行财务清算。
  5.民办学校的变更,需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其中,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并完成财务清算;变更学校名称,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学校的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变更层次、类别,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民办学校的终止,应符合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2/3以上成员讨论通过。
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经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分立、合并、变更或者终止申请书;
  2.可行性论证材料;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意见;
  4.学校所在地设区市市人民政府意见;
  5.民办高校分立和终止的,还应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6.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其申请书必须有举办者签署意见;
  7.民办学校终止的,还应提供学校章程、在校学生安置方案、资产处理方案等;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须首先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申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受理筹设申请后,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①申请者向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申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②省教育厅受理后,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形式审查;
  ③通过形式审查的民办学校,由省教育厅委托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会专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
  ④由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报的学校进行评议;
  ⑤省教育厅根据评议结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作出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3.民办学校申请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省教育厅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民办学校变更层次的,其许可程序应依照“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进行。民办学校终止的,由省教育厅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审批筹设民办学校的,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2.审批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并通知申请人。
  3.审批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变更学校层次除外)、终止的,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教育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并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邮编:350003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091241、87091331   传真:0591-87856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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