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举办国际教育展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教外厅[1999]27号) |
| 办理条件 |
(一)国际教育展览系指由地方政府部门、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在境内举办的、有国(境)外教育机构参加的、以介绍国(境)内外教育情况为内容的展览活动(教学仪器、设备展览除外)。 (二)举办国际教育展览要遵循为我所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重在学习与借鉴,促进合作与交流,为我国教育机构、公民和国(境)外教育机构相互了解提供双向服务。严格禁止不顾社会需求,以营利为目的,盲目举办国际教育展览。要特别防止多头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和一哄而上的情况发生。 |
| 申报材料 |
(一)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申请书; (二)国(境)外教育机构的简况; (三)国(境)内外教育展览的内容简介; (四)国(境)外参加人员的简况; (五)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可行性报告。 |
| 办事流程 |
(一)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且中方参展单位均为本地教育机构,由当地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若中方参展单位中有外地教育机构的,需经主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二)举办跨地区巡回国际教育展览,需征得巡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主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三)全国性教育相关机构举办全国性国际教育展览,需参照以上原则,在征得承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举办机构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
| 数量限制 |
没有数量限制 |
| 办理期限 |
省教育厅审核、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邮编:350003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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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87821532 传真:0591-87856880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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