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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命名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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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非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命名校名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办理条件   1.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民办学校与捐赠者双方同意;
  3.命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原件
  2、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说明材料
  原件
  3、捐赠协议或其他捐赠证明材料
  复印件
办事流程   1、申报初审:学校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厅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转报:我厅审核,确认材料后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邮编:350003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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