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非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命名校名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办理条件 |
1.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民办学校与捐赠者双方同意; 3.命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 原件 2、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说明材料 原件 3、捐赠协议或其他捐赠证明材料 复印件 |
| 办事流程 |
1、申报初审:学校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厅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 核准转报:我厅审核,确认材料后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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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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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教育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邮编:350003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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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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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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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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