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审核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教育部教发[2000]41号《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
| 办理条件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
| 申报材料 |
1、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申办报告(原件) 原件 2、可行性论证和专家意见材料(原件) 原件 3、学校章程(原件) 4、学校有关规划(原件) 原件 5、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 6、学校的办学条件及学校近期拟设置的专业(原件) 7、资信证明材料,包含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公民个人身份、资格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学校建设资金验资证明、资产产权关系证明;学校筹建的经费证明及经费来源渠道的证明;有效的校园土地、校舍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
| 办事流程 |
1、申报初审: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视情况向学校进行反馈、修改;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3、实地考察与评议:高等学校设置评议专家实地考察及表决 4、核准转报:我厅审核确认材料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经省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教育部备案或批准。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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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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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教育厅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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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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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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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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