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概(预)算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办理条件 |
1、《初步设计》: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项目已经核准; (2)必须按照项目工可批复或核准的文件要求,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能力; (3)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具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要进行两个以上设计方案比选,各方案要达到同等深度; (5)要确定工程的总平面布置方案、工艺设计,港口码头、航运枢纽、过船设施、航道整治等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设备数量、主要工程量等,并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及主要设备材料定货的需要; (6)尽量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 (7)完成了相关的环境评价、通航安全评估、行洪论证等工作,办理了土地规划认可手续等; (8)满足施工图文件编制要求。 2、《施工图设计》: (1)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能据以编制招标文件; (2)能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设备的订货; (3)能进行施工和安装,并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
| 申报材料 |
1、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的设区市港口(管辖区航道)管理部门预审意见。 2、根据水运工程项目性质不同,分别提供: (1)《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2)《内河航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3)《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及材料、工程概(预)算、设计图纸、图表及有关附件等。具体格式及编写内容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
| 办事流程 |
业务审批办理流程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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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说明: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要求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报告、其它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齐全后予以受理,会同省发改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属交通部审批的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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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1.初步设计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经交通部审批立项的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交通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立项(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项目由设区市港口(航道)管理部门审批。 2.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港口(管辖区航道)管理部门审批。 3. 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相应报批。 |
| 受理地址 |
设区市港口(航道)管理部门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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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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