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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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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十九条规定: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7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办理条件   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汽、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申报材料   (一)竣工报告。
  (二)质量监督报告,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四)消防、环保、安全、档案等专项验收意见。
  具体格式及编写内容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办事流程 业务办理流程(点链接)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许可机关自收到转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组织评审和现场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航道工程由航道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受理地址 管辖区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0591-87077586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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