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十九条规定: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7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
| 办理条件 |
1.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 (1)船闸、升船机以及引航道、航标、等待过闸(坝)的靠泊设施、通信导航设施、船舶调度设施等主要项目按设计内容建成; (2)船闸经充水、放水及无水试验,升船机经空载、重载试验,引航道经复测; (3)船闸、升船机经实船过闸(坝)试验; (4)船闸、升船机工程经半年以上试运行; (5)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的其他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并符合有关验收规定。 2.航道整治工程 (1)短河段及单滩整治工程:筑坝、炸礁、护岸、航标等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 (2)长河段及滩群整治工程:分段、分滩整治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 (3)新开运河航道、裁弯取直工程:航道开挖(疏浚)、护岸、航标等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 (4)交工验收后的航道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并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航道尺度及航行条件达到设计要求。 3.航标工程 (1)航标标体、标灯、电源按设计内容建成并按配布图布设完成; (2)航标站房、航标船(艇)、码头按设计内容建成。航标船(艇)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3)电气航标灯帜经通电试验,符合设计要求。 |
| 申报材料 |
(一)竣工报告。 (二)质量监督报告,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四)消防、环保、安全、档案等专项验收意见。 具体格式及编写内容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
| 办事流程 |
业务办理流程 (点击链接)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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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许可机关自收到转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组织评审和现场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航道工程由航道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受理地址 |
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跨设区市航道)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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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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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0591-87077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