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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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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公路工程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国家主席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办理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申报材料   (一)竣工报告。
  (二)质量监督报告,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四)消防、环保、安全、档案等专项验收意见。
  具体格式及编写内容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办事流程 业务办理流程(点击链接)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许可机关自收到转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组织评审和现场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受理地址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福建省交通厅建设处,0591-87077321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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