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 办理条件 |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 申报材料 |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
| 办事流程 |
业务办理流程(点击链接) |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期限 |
(一)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确定办理期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
| 受理地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
| 联系人 |
|
| 监督投诉 |
福建省交通厅建设处,0591-87077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