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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等行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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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特殊情况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等行为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办理条件 有正式申请才给予受理。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主要理由;
  3、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4、安全保障措施;
  5、施工期限;
  6、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路段路政机构提出申请报告,提供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完备的,路段路政机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充材料;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勘查;
  4、符合审批条件的,路段路政机构按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省路政机构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关于正式核定福建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的批复》(闽价[1999]商字96号)及有关规定收取。
受理部门 所在路段路政管理大队
受理地址 所在路段路政管理大队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福建省高速公路公司,0591-8707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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